2007年6月11日 星期一

『京都協議書』、『京都議定書』、『京都條約』、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的補充條款
簽訂時間:1997年12月11日
簽訂地點:日本東京
生效時間:2005年2月16日
簽約國:156個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UNFCCC或FCCC)是一個國際公約,於1992年9月,在巴西城市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由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制定的。目的為了控制溫室氣體『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類(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其中CO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HFCs、PFCs與SF6管制基準年為1995年。』的排放,以盡量延緩全球變暖效應

公約參加國有189個,有5個國家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公約將參加國分為三類:
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答應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削減。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
2.已開發國家,這些國家不承擔具體削減義務,但承擔為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援助的義務。
3.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削減義務,以免影響經濟發展,可以接受已開發國家的資金、技術援助,但不得出賣排放指標。

2001年美國總統布希以發展中國家不承擔義務為由,宣佈退出京都議定書,實際等於拒絕承認已經簽定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中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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